服务期内辞职应支付违约金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28 10:08:47
在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内,职工王某提出辞职,却拒绝按约定和规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终于被单位依法提起申诉告上了仲裁庭。
王某于2007年9月进入山东某造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2008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派遣王某赴韩国研修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王某与单位约定了研修时间、回国后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2008年4月17日,王某作为研修生被派往公司韩国总部进行为期6个月的研修培训,王某研修期间的吃、住、行等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2008年10月,王某结束研修回国工作。2009年2月11日,王某找到新工作单位后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请求,但要求王某按照劳动合同和研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2100元。王某承认自己违约,表示考虑后给予答复,但此后一直未作回复,并于2009年2月24日擅自离职,造船公司遂向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认为,根据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研修合同的约定,王某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应依约和依法支付公司违约金5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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