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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劳动者该怎么办?

来源:时间:2018-10-17 11:12:50

             案情简介:郭某某在2012年6月1日入职某皮具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在次月的15日发放。从2012年11月份开始,某皮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13年1月15日,郭某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工资,但公司负责人却表示经营困难而拒不支付。2013年1月16日,郭某某以某皮具公司不拖欠其工资为由向公司经理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拖欠工资。但该公司经理却拒绝收取郭某某的辞职信,郭某某此后也不再到某皮具公司工作。2013年1月18日,某皮具公司通过电话和EMS快递邮件通知郭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内来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郭某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中,某皮具公司认可郭某某确实有向其公司经理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其公司当时并未收取,对于与郭某某的劳动关系,虽然通过电话和EMS快递邮件通知申请人回来上班和不回来上班的相应后果,但却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问题:用人单位不接受辞职申请,劳动者怎么办?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取得经济补偿?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试用期满后在劳动者履行了30日的预告期后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流动的需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劳动者劳动。同时,预告期的设定,为保护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该法条规定,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享有特别解除权,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在某皮具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形下,郭某某完全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的解除权,而某皮具公司不得以不接受辞职申请为由,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某皮具公司应向郭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支持经济补偿金额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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