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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可解聘

来源:时间:2018-10-17 10:59:15

 

         【案情简介】

A事业单位发布《2011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载明“拟聘人员被录用后,享受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张某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公开招聘入职该事业单位,系在编人员。2011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4月12日。2012年4月24日,单位书面告知张某:经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不予聘用,并要求张某于2012年4月26日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2012年5月31日,单位出具《终止聘用证明书》载明于2012年4月24日与张某终止聘用关系。张某对单位终止聘用的决定不服,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求:撤销该事业单位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不予聘用《告知》,正式聘用其为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恢复人事关系。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例较典型的事业单位试用期争议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事业单位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争议处理问题;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处理问题。《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因考核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试用期考核程序及结果有异议的,应其循他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不对事业单位试用期考核程序及结果做实质审查和调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规定“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该事业单位已对试用期考核及处理做了告知,在聘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后因张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该单位据此与张某解除聘用关系合法合规。

【裁决结果】

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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