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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28 10:05:29

     刘某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试用期内发600元的生活费,期满后实行计件工资,月工资保底1300元,工作满1年后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合同的其他条款,刘某觉得都能接受,只是觉得1年后公司才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太长,公司老板解释说因为人员的流动性太强,所以公司职工都签订这种合同。刘某对此很不理解,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后才为其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当场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对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修改,并限期为刘某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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