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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如何界定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28 09:49:43

     电气技师崔某应聘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刚进公司,崔某就提出要订立劳动合同,但该物业公司称公司人事主任到外地出差,延缓签订。人事主任张某回来以后,崔某再次委婉地提出,希望能够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张某没有理会。两个月后,当崔某再次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张某非常不耐烦,觉得崔某是没事找事,崔某感到非常委屈,但仍希望能够通过沟通改善这个局面,所以就去找张某谈话。但是当他谈到双方存在两个月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时,张某反问道:“我们什么时候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了?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何来劳动关系?”崔某遂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

  崔某和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自崔某到物业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起计算,或者说是从物业公司开始使用崔某劳动的第一天起计算,而不论他们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本案中,崔某从到物业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起,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不能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物业公司不与崔某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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