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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差额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28 09:43:38

     王某系寿光市某纺织公司职工。2009331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掌不慎被齿轮绞断。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王某致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后张某在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伤残津贴时得知,公司是按每月8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张某认为与其实际工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差额。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已经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奖金不应计算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内。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根据《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的规定,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应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据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司发给张某每月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公司却以每月800元为基数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此数额低于张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500元,致使其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理应承担差额补齐责任。仲裁院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万余元,并按月支付张某伤残津贴差额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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