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28 09:43:15

     郯城县某公司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以进行了职业培训为由,约定2年的服务期。部分职工不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咨询: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那么,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呢?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但这个数额到底多高,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