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28 09:39:23

    李某于200711月经人介绍到某私营企业打工。当时,私企老板告诉他,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满之后,看其工作表现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92月,老板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工资报酬,遂再次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单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双倍工资具体支付多少月”这一问题上发生争议,李某诉至苍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单位支付15个月的双倍工资。经调解不成,仲裁庭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该单位支付给李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倍工资应该从何时起,支付到何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说明。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另外,该《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