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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案 单位不得起诉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13 11:11:24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的是,对一些“一裁终局”案件,除了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3月的一天,凌某到某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了4个月后,凌某因工受伤住进医院。因未参加工伤保险,厂里遂以各种借口拒付凌某医疗费及生活费。万般无奈下,凌某想起厂里还欠他今年4月和5月的工资,便向当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凌某到家具厂工作后,接受家具厂管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家具厂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及时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家具厂支付凌某双倍工资共6000余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家具厂不服向当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起诉,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上述争议属“一裁终局”案件范围,即裁决书一经作出便产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从根本上确保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陈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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