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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三大条件”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5-13 11:07:16

     李某为某单位运送垃圾,定期从环卫局领取一定费用,是否就能据此认定他与环卫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近日,法院以双方之间未同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大条件”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曾为济南市某公司运送垃圾,济南市市中区环卫局下属某环卫所为此每月向李某支付100元劳务费。20064月,李某将为该公司运送垃圾的工作转给他人,但每月仍从该环卫所领取100元费用至20074月。2008616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他于20016月份在为该公司运送垃圾过程中,左脚被玻璃划伤,至20072月伤情加重,无法工作,只能不干了,要求确认他与济南市市中区环卫局自2000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预先支付治疗费用5000元。仲裁委以李某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环卫局认为李某为某公司运垃圾是承揽运输而并非是劳动关系,运输的车辆和方式都是李某自己解决,并表示对李某受伤情况不知情。李某也没有相应的病历证明其曾于20016月份受伤。

    法院认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为某公司运送垃圾期间,只要李某将该公司的垃圾运送走,李某即可自行安排,而不需要到环卫局上班,也不受环卫局规章制度的制约。因此可以确定,李某与环卫局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李某要求环卫局预先支付治疗费用5000元,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016月受伤,且环卫局应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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