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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合同应通知工会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7-08-04 17:47:13

2011年2月,郑某就职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该公司以郑某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生产安排为由,与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郑某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雇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征求工会的意见,程序违法。公司认为解雇行为有规章制度依据,且解雇行为征求了全公司员工的意见,合法有效。郑某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该公司未举证曾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也未举证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最终,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诉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所依据的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为了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法律赋予了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职能。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另一方面,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其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因此,其解雇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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