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员工加班事实,单位陈述与证据矛盾被判赔
2013年8月,刘某入职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双休日。刘某称,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劳动合同执行,平时经常加班,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也有加班,但是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证据不足,仲裁未支持刘某加班费的请求,后刘某起诉至法院。
仲裁和诉讼中,物业管理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平时延时加班、周六、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庭为查明事实,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薪资表、考勤表。该公司提交了薪资表和考勤表,法官发现薪资表里有加班工资这一项,其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可见刘某确有加班,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自相矛盾。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刘某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费。
深圳劳动律师点评:
根据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对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很难搜集到加班证据。这导致在法庭上,双方对有无加班的事实争论不休。现实情况是,很多劳动者的确存在加班,但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证明加班事实。当然,也有劳动者本来没有加班,为获取加班费,谎称自己存在加班,拿自己制作的工作记录加以佐证。而用人单位为不支付加班费,即使存在加班,也一口否认存在加班事实,或主张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当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签到表、工作单等证据时,用人单位恶意隐匿这些资料,或辩称这些资料丢失、被盗,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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