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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签庭审笔录 不影响笔录的效力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41:54

     2014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签名时,被告乔某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乔某认为,签了名,就等于承认有该笔借款,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其不在笔录上签名,该庭审笔录就是无效的。

    评析: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被告认为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补正。《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所以,如果当事人不在庭审笔录上面签名盖章,书记员如实地记录当事人不签名的具体情况,与庭审笔录一起附卷就行了,并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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