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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缩短流产假无据 因职工超假解除合同违法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41:33

     2012121日,孙女士进入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20149月,孙女士怀孕2个月,但出现先兆流产情况,遂向公司请病假2个月保胎,得到单位批准。11月,孙女士回到公司正常上班。123日,孙女士不慎摔跤造成流产,公司以业务太忙为由只批准其休假30天。后孙女士因身体未康复又休息了5天,直到201517日才回公司上班。公司遂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孙女士不服,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孙女士流产时已经怀孕超过4个月,应享受42天的产假,销售公司只批准30天假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女士多休息的5天虽未经公司批准,但还处在法律规定的42天产假之内,其行为不应属于旷工。因此,销售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应支付孙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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