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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适用何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40:37

     卞先生2009年入职某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机械工艺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800元。合同于20111231日到期后,因受市场需求影响,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工资2800元计算,卞先生主张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200元计算,双方发生争议。卞先生于2012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3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仲裁裁决适用哪个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却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将直接导致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省政府于2012229日颁布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于31日起执行,将原来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调整到了1100元。那么,仲裁委应当按照950元还是1100元计算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笔者认为,应当以仲裁庭辩论终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宜。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参照这一规定,以仲裁庭辩论终结时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并无不当。

    二、一裁终局的立法本意是缩短周期、提高效率、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如果是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首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后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形中增大了诉讼成本。由此见“一裁终局”的设计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本案中,经济补偿金按照4200元的实际收入计算得到仲裁委支持是毫无疑问的,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是12600元。如果按照卞先生申请时的标准,12个月的最低工资总额是11400元,不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如果按照仲裁庭辩论终结时的标准,12个月的最低工资总额是13200元,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庭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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