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确认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39:02

     宋某于201110月到苍山县某建筑公司工作,刚到公司工作2天,就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重伤。因时间太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就连工资报酬等涉及劳动关系的主要事项也未作明确约定。为申请认定工伤,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宋某是由该建筑公司的承包人王某聘用的,该建筑公司否认与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承包人王某也不愿承担责任。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劳动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承包人招用并为之提供劳动就行。本案中,宋某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王某认可宋某只在该建筑公司上班2天的证据,同时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但是这两位证人现在已不在该建筑公司工作。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根据以上证据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有些牵强,尚需补强,但是很难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本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给予积极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最终,劳动者一方同意在实体权利方面做出让步,用人单位也愿意支付部分费用。当事人双方接受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