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 单位是否需付双倍工资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2010年6月1日起到该公司工作,并于同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为无效合同,因此请求裁决该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张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没有合法确定或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由此可见,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张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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