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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同时结清工资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14:06

     20113月,张某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干技术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张某想另谋发展,于是按规定程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几经挽留不下,遂同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还不到发工资时间为由拒绝同时支付当月工资,并且一拖再拖,张某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3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公司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同时一次性支付其工资,不应以不到发工资时间为由一拖再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支付了张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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