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与患病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应支付医疗补助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09:59

     孙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却没有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孙某诉至法院,讨回了公道。

    孙某于20068月通过招聘的方式进入山东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双方曾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时间为200821日,至2010131日止。20084月,因工作需要,孙某被派往内蒙古项目部工作。20093月,孙某患恶性脑肿瘤到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期间曾作过两次手术。孙某经医院诊断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为智力肢体Ⅱ级残疾。孙某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201054日,科技公司向孙某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08月,孙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20068月至201054日期间,孙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系终止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向孙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因未支付,应支付孙某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孙某患有恶性脑肿瘤,属身患重病的职工,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应支付孙某医疗补助费3.6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孙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医疗补助费3.6万元,并为孙某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