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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拒绝不能扣工资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05:20

     王某是郯城某煤矿职工,2009年8月8日,煤矿露天矿场进行爆破时,共打了7个炮眼,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一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煤矿的管理人员认为这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让王某进入作业面作业。王某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为此,煤矿领导以王某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其当天工资和当月资金700元。王某不服,于2010年6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煤矿补发被扣的工资、奖金。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王某申诉的情况属实。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煤矿在未排除瞎炮的情况下,让王某进入采矿面作业违反劳动规程,王某未完成当天采矿任务系因险情未除所致,不负有责任。仲裁委于是裁决:煤矿补发王某被扣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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