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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区车位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属于开发商?

来源:未知时间:2015-05-04 15:38:24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停车库如果没有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和销售面积,属于开发商所有,其使用方式(出售、附赠、出租)应当由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绿地以及小区其他公共场所、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目前,我市基本情况是,地下停车场产权多归开发商所有,地上车位权属多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如果需要对上述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进行规划、出租,应当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批准授权后才有权规划出租,但首先应当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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