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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中介费保障服务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时间:2018-09-21 19:43:17

 

     合同签了,中介费和保障服务费也全部付清,就等着办理过户,谁知此时房东违约,将房子又出售他人,而中介则咬定合同没有履行下去的原因不在自己身上,一分钱都不肯退。房子没买到,还白白搭进去一笔不小的费用,曹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中介费和保障服务费各7000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4320元。

2016年年初,曹女士通过中介A公司与王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苏州高新区一处房屋。她与中介确认,该交易的佣金为7000元,综合保障服务费为7000元。根据约定,保障服务内容包括凶宅保障服务、辐射房保障服务、查封房保障服务、房价透明保障服务、物业保障服务等。随后,曹女士向A公司支付了1.4万元。谁料其后王某却将该房产又卖给他人,导致其与曹女士的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自然居间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也均未能实现。”为此,曹女士认为被告A公司应返还其所缴纳的全部款项。被告则辩称,居间合同没有履行原因不在被告,而且根据买方、卖方及中介方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被告不是违约方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促成了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从居间合同的性质来说,被告履行了其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因此有权依据相关约定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

“涉案房屋最终未能交易成功,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系因案外人将房屋出售他人所致,与被告无关。”因此,承办法官指出,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

在本案中,相应的居间费用包括佣金7000元及综合保障服务费7000元。但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相关的后续合同义务被告亦无需履行,因此可以酌情返还部分约定费用。综合本案案情及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最终酌情确认应返还的总费用为4320元。

【连线法官】保障服务费为何不应全部返还?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综合保障服务费应全部返还的观点,法院认为,综合保障服务协议实际也是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而存在的,其实际服务内容也是对涉案房屋进行相应的保障服务,在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存在凶宅、辐射房、查封房等相关事项,即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没有履行好保障服务工作。因此,对于全部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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