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导致首付提高,买家无法支付,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10年3月20日,孙某同深圳南山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款总计140万元,并于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56万元,余款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但因2010年4月1日国发(2010)10号文将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提高到了百分之六十,孙某无力支付如此高的首付比例,贷不了款,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已付首付款。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政策性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且买卖合同中并未就无法申请贷款后如何支付购房款做出具体约定,张某可以自行筹款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限购政策国家提高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属于情势变更,孙某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
【律师评析】
限购、限贷、禁购等楼市调控政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的,符合情势变更相应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
本案符合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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