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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噪音大,是否可以作为退房理由

来源:未知时间:2015-05-04 15:18:03

  【案情】

2003年10月初,成先生与静源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成先生购买“静安丽舍”某号一楼约100平方米的房屋,总房价款77.5万余元。2004年9月下旬,房产商向成先生交付了该房屋。2005年3月下旬,成先生办妥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了产证。 
     2007年3月8日,成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称,自2006年4月他家实际入住该房屋后,就发现一楼下面的地下室水泵每晚都要运行,并发出超标准的噪声,严重影响了他全家人的休息,在多次与房产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曾向区环保局反映,该局于2006年8月21日安排监测,认为该居住房屋夜间噪声超标,这才诉诸法院。 
     法庭上,静源公司辩称,如噪声确实超标则同意整改,但不同意成先生提出房屋置换的要求。 
     审理中,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6月下旬该站出具测试报告,确定涉案房屋主卧夜间噪声值为48分贝,超出夜间时段二类区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静源公司对水泵设备进行整改,来降低噪声。静源公司整改后,法院又于9月24日再次委托上述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噪声值降至45分贝,仍然超出夜间时段二类区标准的40分贝。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静源公司安装在小区地下室的水泵夜间噪声,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影响了业主正常的夜间睡眠。虽然静源公司对地下室水泵设备进行了整改,噪声分贝有所降低,但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仍有进一步降低整改噪声工作要做,遂法院判决给予整改宽限期为两个月的期限,把噪声降至符合国家二类区的标准。另对成先生提出要求相同地段房屋作置换,法院以为该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情况尚未发生,该请求可在整改无效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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