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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贷款,子女还贷,该房产如何继承?

来源:未知时间:2015-05-04 15:16:09

 【案情】

丁杰和丁霞是兄妹俩,俩人均已成家。丁杰夫妇携子和父亲老丁居住在一套狭小的标准租私房里。眼瞅着孙子到了入学的年龄,为了改善孙子的学习条件,老丁拿出自己积蓄的15万元作为首付款,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三居室。房屋总价是60万元,老丁掏了15万元的首付款后,每月2500元的房贷月供款由丁杰夫妇负责交纳。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年底,老丁因病过世。原本和睦的兄妹俩,开始为老丁购买的房子争执不休。妹妹丁霞认为,房产证上既然是父亲的名字,该套房产当然属于遗产范畴,应该由兄妹俩共同继承,她应分割房子的部分产权。而哥哥丁杰则认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一直是由他来承担的,当初购买商品房也是父亲的自愿行为,何况房子的月供款也一直是由他在承担。因此,该房产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妹妹没有权利分享。

争议焦点:该套房子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首先,该套房产属于遗产。由于该套房产系老丁贷款购买,且房产登记在老丁名下, 因此该套房产的所有人是老丁,在老丁去世后,应作为老丁的遗产处理。

  其次,丁杰支付的月供款应区别情况确认是对老丁的赠与还是借款。老丁贷款买房后,其与银行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虽然老丁每月应当向银行交纳的月供款是由丁杰支付的,但由于银行的债务人是老丁而不是丁杰,因此只能将丁杰每月支付的月供款作为其对父亲的经济帮助即赠与或是借款来处理。具体是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需要丁杰来举证。

如果丁杰能出示相关证据,比如父子之间的协议、声明或与其兄妹均无利害关系的亲属证词,证明每月2500元的月供是其借给父亲的资金,则丁杰已经支付的月供款总额就应该作为父亲对丁杰的债务来处理。此时,被继承人老丁除了一套房产的遗产外,还有两笔债务,即对银行的房贷债务和对丁杰的债务。在遗产分割中,可将父亲老丁的首付款15万元减去丁杰已支付的月供款总额后,再将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兄妹俩人合理分配。

如果丁杰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表明其已经支付的月供款为对父亲的借款,则部分款项应作为儿子对父亲的经济帮助即赠与。此时房产仍为遗产,但被继承人老丁遗留的债务仅为对银行的剩余债务。

  最后,该套房产是由兄妹俩人平均分配,还是采取不等量分配由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由于房产作为不动产不同于其他遗产,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分割,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在这方面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考虑到丁杰一直和老人居住,对老人侍侯较多,且丁霞另有居所的实际情况,法院在确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后,一般会判房子归丁杰所有,但丁杰应给予丁霞相应的补偿。如果确认丁杰已支付的月供款是对其父亲的赠与,此时丁杰需拿出首付的一半即75000元现金加上已支付的月供款的一般补偿给丁霞。如果确认丁杰已付的月供款是对其父亲的借款,则丁杰需要拿出首付款的一半即75000元再减去已支付的月供款总额的一半补偿给丁霞。

家庭共有房产分割原则:

家庭成员共同买房置业的形式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各方共同出资交纳房价款;有的是一部分家庭成员交纳房价款,另一部分家庭成员承担税费、装修费用等;有的是一部分家庭成员交纳购房的首付款,另一部分家庭成员承担对银行的月供款;还有很多是上述各种形式相互交叉的综合类型。由于家庭成员中既有父母子女等血亲,又有岳父母、儿媳、女婿等姻亲;既有祖孙等直系亲属,又有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因此,因房产的约定不明或继承分割等问题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发生频率非常高。这些纠纷,因其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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