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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出资与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不是一回事

来源:未知时间:2015-05-04 15:14:08

 【案情】

张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化名,被告)系兄妹。二人的父亲于2012年去世,去世时留有一套房改房登记在二人父亲名下。为了争夺遗产,张先生将我的当事人张女士起诉至法院,以父亲当初购房时是自己出资为由,要求确认该房产实际上是其个人财产。

 

【律师评析】

虽然庭审中,张先生拿出了其父亲当初所写的出资证明书,但该证据不足以认定房产实际上书与张先生。理由是: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原、被告的父亲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且一直登记在原、被告父亲的名下。无论是购房合同中所登记的购房人还是房屋权属登记均显示的是原、被告的父亲,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张先生对购房出资形成的债权关系与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形成的物权关系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张原告以债权关系的证据当依据主张所有权于法无据;3、原告仅凭一张出资证明书根本无法改变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因为其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房屋实际属于原告所有。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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