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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维权指南(三)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4-01-02 15: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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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两篇分别介绍了加班费的法律认定、加班费的种类、加班费计算基数、维权举证责任、维权证据收集等法律知识。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可见,案例对于劳动者维权和律师办案有重要的作用,研究从以往案例,可以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证据采纳逻辑、适用的法律规定、案件的争议焦点等,从而理清维权思路,作针对性的仲裁或者诉讼准备。

如下,笔者将介绍部分成功维权案例,为劳动者加班费维权做实践准备。

 

一、劳动者提交签名考勤,加班费得到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即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X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法定代表人:司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公司员工。

被告:李兵,男,X族,19909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本案相关事实...六、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在双休日及平时加班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换休,保证劳动者每周有一天的休息,劳动者每月实际出勤时间以管理人员与劳动者共同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为依据。合同签订后,原告派遣被告到派出所从事辅助工作,每月核制加班绩效明细表予原告等辅助工作人员签名确认。该表格列示出勤天数、法定节日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天数、休息天数、假期天数、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考核绩效金等,表格下方格式化注明以上考勤中出勤、法定节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天数均按8小时/日计算。被告在每月表格上签名,但庭审中坚称全年无休,每天自早上9点到晚上11点在岗上班,并提供微信传送的协警勤务安排表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该证据不予认可。据被告签名的加班绩效明细表统计,被告于202061日至20223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16天、休息日80天。...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2061日至202233日期间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认定。关于加班时间,被告在加班绩效明细表上签名,表格上已详列出勤和加班天数,被告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签名确认应视为认可该数据,此后反言但无法提供证明力高于上述表格的证据,本院对被告关于上班天数的主张不予采纳,而据加班绩效明细表确认上班天数。至于每日上班时间,加班绩效明细表格式化注明每日按8小时加班计算,未能提供相应的具体的考勤记录,本院不采纳用人单位相关主张,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据部分时间段的协警勤务安排表主张每日上班14.5小时,不合常理,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日上班13.5小时。故被告于202061日至20223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月基本工资174小时/(5.5小时/21.75/21.1个月150%+13.5小时/80200%+13.5小时/16300%),总额扣减已付的加班费44396元。劳动仲裁部门按低于原告提供工资表列明的基本工资的数据计算加班工资差额,被告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本院据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确认原告的付款义务。....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兵202061日至202233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38627.36元。...

 

二、劳动者提交工资表证明公司有考勤制度且掌握劳动者考勤,

公司未提交考勤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法院支持劳动者加班费主张。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4民初52077号民事判决书,即

原告:向光桃,男,X族,1962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工业园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70357。法定代表人:韩兴凯。...

本院认为,...七、关于201911日至2020123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根据排班表,其每天上班12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被告未按其每周实际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工资表、排班表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上班情况及被告按照2200元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排班表不予确认,认为原告提交的排班表有删减,且原告存在补休调休。被告提交了20195月至201910月期间的工资条证明其工资发放明细。原告虽对上述工资表的签名予以确认,但认为被告应以每月5000元为基数发放其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双方提交的《工资表》可以证明被告掌握考勤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于自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1518日,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交20195月至20201231日的工资表,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20206月至202010月的《工资表》,被告仅提交了20195月至10月的《工资表》,结合双方提交的工资表来看,原告每月休息日加班天数均不少于4天,故本院采信原告每周上6天班的主张,即每周存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事实。第二,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6点载明:“劳动者8小时外需要加班的需填写《加班通知(申请)单》并经其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否则单位不予承认”。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其平时工作日加班经过审批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原告自述基本工资为2200元,被告以基本工资2200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不违法,且经核算20195月至10月期间和20206月至202010月期间被告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综上所述,201914月,201911月至12月,20201月至5月,202011月至12月,上述4段期间的每周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告应予支付,经核算休息日加班费为10519.54元(2200÷21.75×4×13×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3337.93元(2200÷21.75×11×3)。.....判决如下:....

三、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向光桃休息日加班费10519.54元;

 

三、劳动者提交工作现场图片和公司相应管理人员的微信对话记录等证明加班费事实,主张加班费得到法院支持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09民初9130民事判决书,即

原告:深圳市尚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南贤商业广场A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MAJ3C。法定代表人:周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东旺,男,19841011日出生,X族,住址西安市新城区。...

八、加班费:...被告主张其从202164日入职以来,基本每天都在加班,并提供了其本人制作的加班施工记录表、员工考勤表、旋挖桩施工记录表和加班现场工作照片、被告与鼎龙湾万千海D-01项目经理许海的微信聊天记录、D-01地块桩基础施工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否认上述加班施工记录表、员工考勤表的真实性,但认可旋挖桩施工记录表和加班现场工作照片,以及被告与鼎龙湾万千海D-01项目经理许海的微信聊天记录、D-01地块桩基础施工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同时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原告在庭审中辩称由于工地的管理人员仅两人所以没有考勤因而无法提供被告的考勤记录。本院认为,从旋挖桩施工记录表和加班现场工作照片以及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实际工作时间经常表现为从早上七八点钟持续到晚上七八点钟甚至十点钟的情形。同时结合被告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是地块桩基础施工,有经常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特点,对被告诉称在标准工作日内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事实本委予以确认,被告提出7月份晚上加班时长共52小时,8月份晚上加班时长共117小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合理有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为此,本院认为,按照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7月份加班工资8965.52元(20000÷21.75/÷8小时×150%×52小时、8月份加班工资20172.41元(20000/÷21.75/÷8小时×117小时×150%)。...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诉称2021年端午节加班3天(612日至614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2021年端午节是614日,612日、13日为周六日属于日常休息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院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758.62元(20000÷21.75×1×300%)。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31896.55元(8965.52+20172.41+2758.62元)。

 

四、公司提交工资条显示加班费计算错误,法院支持劳动者加班费差额主张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民终23770号民事判决书,即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航天,男,19921213日出生,X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新区大道梅龙阁A.B单元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45723。法定代表人:江海云。...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牛航天补充提交:1.考勤打卡视频,用以证明云盾公司存在考勤打卡,云盾公司称公司不存在考勤是刻意造假。2.20195月至12月和20201月至6月的工资条,该证据是云盾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用以证明云盾公司存在考勤打卡,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云盾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考勤打卡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核实视频真实性,可能存在剪辑、拼接及其他技术处理。公司办公场地早已搬迁,无法核实打卡机与原打卡机是否属于同一个,不排除视频显示打卡机是上诉人临时安装的,且公司原来的打卡机只是用以门禁,并非为了记录考勤。上诉人本来就是技术人员,不排除打卡机被其侵入并按照其指令工作,打卡机显示的时间和内容均可能存在不实情况。对证据2工资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诉人计算加班工资所依据的天数和时间都是自己编造的,没有证据证明。....

另查明,虽然云盾公司在二审中对牛航天提交的工资条不予认可,但经本院调取本案仲裁案卷和庭审笔录并核对,上诉人牛航天在本案二审中提交的工资条与云盾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工资条一致,故本院对牛航天在二审中提交的工资条予以采信。20195月至12月工资条记载:201911月工作日25天,加班费2781元,12月工作日26.5天,加班费4285元。20201月至6月工资条记载“2019528-20191231日已按年终奖计提16000/12×7+202053116000/12×5小计16000”

 

 

笔者也介绍部分维权失败案件,可以从相反方向为劳动者加班费维权提供帮助

一、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未能证明提交加班申请,加班费主张未能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民终23407号民事判决书,即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林,男,1979114日出生,X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格兰仕电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南X号之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648428XK。法定代表人:梁昭贤,董事长。...

本院认为 ....关于201968日至202011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原审查明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格兰仕公司实行的是每周工作44小时制,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工作4小时(或者大小周)。陈冬林提交了考勤日报表,主张其在格兰仕公司安排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外还有加班。本院认为,陈冬林提交的考勤日报表系其自行制作并单方提交给格兰仕公司,格兰仕公司不予确认,不能证明陈冬林的加班时间,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需要加班的,陈冬林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加班申请表作为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但陈冬林并未能提交加班申请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加班费已经足额支付,主张加班费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91民初120民事判决书,即

原告:黄鹤,男,19801120日出生,X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梁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AX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八、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休息日加班共计8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16小时,工作日时薪为年薪230,000元÷12个月÷21.75天÷8小时=110.1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为每小时110.15元×2倍×84小时减去已经发放的8,645.87元等于9,858.1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为每小时110.15元×3倍×16小时等于5,287元。被告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员工休假报表》,原告并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休息日加班亦已为原告安排了调休并支付了调休期间工资,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2021930日至20211021日上午的11.5天为原告剩余调休假,被告亦已按约定向原告发放了上述期间的工资8,645.8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929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签字和被告盖章予以确认,且原告未举证证明签订该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承认之危的情形,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该协议约定2021930日至20211021日上午的11.5天为原告的调休假;原告确认已足额领取在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年休假等在内的所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原告亦认可其于2021929日离职,但被告已向其发放工资至20211021日,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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