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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府规定女性在1996年1月1日及其后个人参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岁是否违法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04-04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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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11月10日发布的在2005年11日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退休办法”)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二)个人参保人员:......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退休办法系地方规章,上述规定女性在199611日及其以后个人参保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周岁。

  而其上位法《社会保险法》(法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缴费累计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并没有区分单位参保还是个人参保。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地方性规章的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退休办法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设置了女性在199611日及其后个人参保55岁才能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减损无法在50岁领取养老金退休办法涉嫌违法,应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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