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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在服务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要点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12-18 10:42:23

 

  飞行员作为技术密集型的岗位,航空公司通常会为培养飞行员和培训飞行员花费大额的资金,与飞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服务期限和高额的违约金,以便约束飞行员不能自由跳槽。但是飞行员为了更好的待遇跳槽其他航空公司也是客观现象,这个时候飞行员通常会面对如下几个问题?

一、飞行员能否主动解除带有服务期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主动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虽然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带有服务期限和履行期限的合同,对双方也有约束力,但是劳动合同较为特殊。一般的合同可以约束合同双方,也可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强制履行,但是劳动合同带有相当的人身属性,人身属性的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可能,也违背目前人权的司法价值,故劳动合同无法要求飞行员一方强制履行剩余的服务期,只追究飞行员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以上规定,飞行员按照法定要求提前书面通知航空公司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飞行员违反服务期限与航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调低?

 有机会,但是主要取决于违约金的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以上规定,如违约金的金额与培训费持平,则可以按照违约金数额作为基数;如违约金金额高于培训费用,则赔偿数额应该按照培训费用来计算,相当于可以主张调低违约金;如培训费用高于违约金,则按照违约金数额,因为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属于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可以自由约定的情形,以约定为准。

 

三、飞行员离职后,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有无权利要求航空公司办理飞行员的飞行员办理人事档案、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档案的转移,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安保评价等证明文件?

有权利。目前有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有:《劳动合同法》、民航局于20156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民航法函〔201510号)《关于飞行员档案移交问题的复函》、中国民用航空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民航局综合司于201781日出具的《关于离职飞行员档案移交有关问题的复函》(民航综法函〔201776号)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飞行员离职后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关于飞行员档案移交问题的复函》明确航空公司有义务向飞行员移交飞行技术档案副本。

 

三、《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关于离职飞行员档案移交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飞行人员辞职后,有权要求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司法案例

 

一、飞行人员辞职后,有权要求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0809日作出(2017)京03民终8973号民事判决书,即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徐海明主张奥凯航空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在奥凯航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飞行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其职业相关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问题,关系到飞行员再就业权利的实现,也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鉴于该问题涉及对民航管理部门有关飞行员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保障民航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下,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作出的书面答复即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处理相关档案的转移问题。根据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鉴于此,该院认定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奥凯航空公司有义务为徐海明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但因为民航管理部门关于各类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条件、流程的规定不尽相同,且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修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类档案转移流程的规定亦存在冲突,即使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尚需向民航管理部门咨询,故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同时为避免后续执行时出现与现行转移规定不符、执行不能的情况,该院对徐海明关于转移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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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徐海明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解除;二、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徐海明二○一六年六月飞行小时费二万八千六百一十六元;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徐海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徐海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徐海明在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四、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为徐海明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五、徐海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一百二十九万五千元;六、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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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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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海明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722日解除,徐海明要求奥凯航空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在奥凯航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徐海明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问题,因徐海明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其职业相关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关系到徐海明再就业权利的实现,一审法院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民航总局综合司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的精神,认定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奥凯航空公司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为徐海明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因民航管理部门关于各类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条件、流程的规定不尽相同,且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修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类档案转移流程的规定亦存在冲突,徐海明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

 

二、违约金过高,飞行员有权要求调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0424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6187号民事判决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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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北京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故韩煦应当按照21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

南航北京分公司基于为韩煦支出了高额培训费及因韩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然给其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韩煦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并提交飞行记录簿加以证实。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韩煦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进入航空学校学习并在南航北京分公司工作多年,且被提升,在此过程中南航北京分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另外,南航北京分公司已经得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主张相关费用。故韩煦提出与南航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由于南航北京分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该院对南航北京分公司所述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该院酌情判决韩煦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培训费154万元,另对韩煦主张的其无须向南航北京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其请求存在重复计算情形,且该院已判令韩煦向南航北京分公司支付培训费,故该院对南航北京分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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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南航北京分公司与韩煦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3930日起解除;二、南航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韩煦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三、韩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培训费154万元;四、驳回韩煦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南航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就南航北京分公司主张的赔偿金,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韩煦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进入航空学校学习并在南航北京分公司工作多年,在此过程中南航北京分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南航北京分公司已经得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主张相关费用,故韩煦提出与南航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酌情判决韩煦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赔偿金15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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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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