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索要经济补偿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04-14 15:19:09

 

 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jpg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公司搬迁的过程中这种情形尤为突出以下是比较典型的公司搬迁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1、公司搬迁距离过远又没有补救措施实质的影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2、在深圳一般跨市搬迁通常会视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已经搬空设备但是迟迟不出搬迁公告导致劳动者无事可做

4、公司为了搬迁单方面宣布停止营业拒不提供劳动条件

 

但是要注意目前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去其他地方上班一定在签订合同时删除相应的工作地点否则公司因工作的调动劳动者要服从安排否则会触发被合法辞退的风险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普通案例97)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一、公司搬迁距离过远,又没有补救措施,实质的影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

 

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光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0916日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李光军与江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已经以行为确定了工作地点,故江陵公司的迁址决定是对双方约定工作地点的单方变更。江陵公司迁址较远,已对李光军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应补救措施未获全面落实,也不足以抵消变更行为带来的不便。李光军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江陵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20860元(2980元×7个月)。本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江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光军经济补偿金20860元;二、驳回李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二审法院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上诉人江陵公司因厂址拆迁,通知被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三种方案中作出选择,否则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上诉人江陵公司拟从江宁区东麒路迁往溧水区白马镇,两地相距近60公里,原审法院依据日常经验,认定单位的通勤班车单趟车程约1小时,并无不当。该工作地点的变迁已超出被上诉人缔约时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预期,给被上诉人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而上诉人江陵公司的补救措施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其通知中拟提供的江陵国际大酒店部分岗位不仅数量有限、工种不同,且涉及劳动关系主体等方面的变化,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江陵公司的迁址已对被上诉人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补救措施不足以抵消此种影响,被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江陵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该认定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为了搬迁,单方面宣布停止营业,拒不提供劳动条件

 

深圳广进化工有限公司、深圳海进化工有限公司与陈同能劳动合同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20日作出2017)粤03民终14160-142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的原因系劳动者霸占了工厂的问题,本案劳动者主张因两上诉人于2016831日发布公告后停产停业,并在没有与全体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通知随厂搬迁的员工名单,且所有上诉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劳动者避而不见,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两上诉人则主张于2016831日发公告通知劳动者公司从即日起停产,但没有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此后封锁了工厂大门,导致两上诉人无法正常营业。本院认为,在两上诉人2016831日发布公告后,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陷于混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及时沟通协调,用人单位也无从对各劳动者进行正常的工作考勤。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系用人单位(即两上诉人)未就公司迁移的问题与劳动者及时、充分协商所致。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能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纳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事实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的问题,本系列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停产停业,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且一直以来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未足额缴交社保等违法行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两上诉人发出公告前,没有与各劳动者及时、充分协商随厂搬迁后的具体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没有对不同意随厂搬迁的劳动者进行合理安置,在发出公告后,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陷入混乱状态,两上诉人也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恢复生产秩序,而是管理层一走了之。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两上诉人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开始起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判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名片.png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