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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不按月支付有效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03-01 14: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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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法律支撑在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虽然规定了竞业限制按月支付补偿,但是用的文字是可以,而不是应该,故此条的规定是指导性的法律规定,不应该理解为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是公司可以和劳动者自由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可以按月、按月季、甚至是按年等。

当然也存在必须按月支付的特殊情况。如果未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形下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

     但是本律师认为公司和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处理强势地位,如果任由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补偿支付周期过长的协议,比如约定在劳动者履行完毕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后再支付,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在长达2年时间内无法获得任何竞业限制补偿,收入严重缩水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公司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的嫌疑的,可以适用《民法典》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自由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时间,但是也应该有边界,过长的支付周期如前所述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不应该予以支持,希望将来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能够理清边界,以促使劳资两利。

   目前深圳市作为特区,其颁布的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无疑深圳的劳动保护是高于国家标准的,更有利于保护普通劳动者。

 

   

司法案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终8807号民事判决书,即

一、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甲方每四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谢修敏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甲方每四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竞业禁止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与工资不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系管理性、倡导性规定。从条文本义来看,在该条款中,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的是“可以”,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的时间,也不是表述为“应当”,即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第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来看,该条针对的是“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形下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明确了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支付的具体时间后,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就应当从约定,而不是必须按月支付。因此,从该法条来看,谢修敏与云天化公司的约定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与谢修敏与云天化公司约定“甲方每四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无冲突。从该条规定本义来理解,是指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在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后一天起经三个月后才能行使。该规定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效,即若云天化公司在第四个月的最后一天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又经过三个月后,谢修敏便可以行使竞业限制的解除权。因此,双方约定中的“每四个月”与法条规定的“三个月”并不是同一性质,也不能从法条中当然推导出竞业禁止补偿只能按月支付。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云天化公司与谢修敏关于“甲方每四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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