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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决定未合法送达 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来源:山东工人报时间:2015-05-28 10:50:26

   刘某系莒县某化工厂职工,家住县城。自2011年3月起,化工厂停产放假,向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2013年9月13日,化工厂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刘某于2013年9月24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但将挂号信寄往了刘某老家。因无人签收,挂号信被退回。2013年11月4日,化工厂作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单位通知你于2013年9月24日前上班,而你未上班,至今已连续旷工超过30日,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化工厂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又寄往了刘某的老家,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批条上显示“收件人长期外出”。2013年11月18日,化工厂在报纸上公告送达该通知。2013年12月,刘某得知化工厂已恢复生产,遂去单位要求上班。化工厂以已经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刘某的上班请求,刘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化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本案中,化工厂通知刘某上班的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均未合法向刘某送达,对刘某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刘某与化工厂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法院于是判决:化工厂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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