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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得批准单位不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午报时间:2015-05-28 10:49:48

 提问:安保技术公司职工 田年丰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田年丰:去年12月底,我被一家安保技术公司聘用,从事施工工程中的线路维护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我每月工资为1800元另加提成,每月10日左右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今年3月23日,我要回老家联系盖房的事,便向施工队队长请假并得到批准。4月3日,我回北京后给公司经理打电话要求上班,他说让我等通知。4月15日,公司打电话说我刚上班时间不长就请事假,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让我写辞职申请,不写不发3月份的工资。我一直没写辞职信,公司也没发我工资,请问公司这么做对吗?

  陈国柱:事假是指职工因办理私事不能正常上班而向单位请求批准的假期。对于事假,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约定。但总体来说,单位对事假有审批权,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职工的事假。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施工队队长批准了您的事假,这说明您休事假是合法的,公司不能以休事假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报酬,而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您休事假期间,公司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您在3月上班期间的工资应当足额支付。您可找单位领导进行沟通,若对方仍然不发您工资,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另外,如果公司执意要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单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赔偿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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