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工会反对难阻企业强行解雇员工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时间:2015-05-28 10:17:43

   今年6月,深圳龙岗区一家鞋厂突然变更企业法人以及公司名称,该厂员工担心社保等自身权益得不到保证而停工。近日,记者获悉,该企业以员工参与停工、旷工等理由前后4次总共解雇该厂员工70人。

  据了解,该厂员工从5月26日自发开始停工,要求就工资、社保拖欠和员工工龄保障等问题,与企业进行交涉。在工会的号召下,全体员工于6月4日进到车间复工。但陈先生告诉记者,工人们回到生产线后,该鞋厂安排了工作人员几乎每隔半个小时就拿摄像机对着工人拍摄,并且言语挑衅,工人再次被激怒,引发停工。

  6月5日,该厂给企业工会送达了65人的解雇名单。工会在第二天通过书面回复形式对此提出反对,同时工会再次向公司方发出集体谈判邀约函,希望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开展诚意谈判。该企业工会给公司的回复函同时也送给了深圳市总工会和龙岗区等各级工会组织,得到了工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并且也给企业施加了一定压力,阻止企业解雇员工。

  6月9日,鞋厂再次给企业工会送达了一份列有41人的解雇名单(在此前65人的解雇名单中把工会委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剔除了),工会对此再次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反对。

  6月10日下午,鞋厂员工与资方交涉,明确提出开展集体谈判的前提条件:第一,撤销解雇工人的决定,否则不利于劳资谈判的开展;第二,对工会的谈判邀约作出明确回应,安排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的人员。对此,公司总经理表示会去征求董事会意见,他说开除工人是董事会的决定。

  但是在6月12日,公司方面正式贴出通知,宣布解雇16名员工。鞋厂解雇员工的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该鞋厂员工手册)第十八章第三节第七、八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雇:未经协商,带头闹事、煽动怠工、组织停工、积极参与停工的。由此公司解雇员工的,将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截至7月1日,该厂一共分四次解雇70名参与停工的员工。

  7月2日,在街道办的组织下,该鞋厂与员工进行协调,但由于该厂的主要负责人并没有到场,结果该场协调会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目前,仍有约200名员工在停工抗议。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