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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

来源:劳动午报时间:2015-05-28 10:17:03

   随着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工作中,进行沟通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电子邮件指用电子手段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信方法。电子邮件综合了电话通信和邮政信件的优点,它传送信息的速度与电话一样快,又能像信件一样使收信者在接收端收到文字记录。然而,由于电子邮件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内的,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存在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很难确定是否已经做过改动,那么,万一发生劳动争议,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如何?

  ■案情回放

  陈先生原为省会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在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陈先生分别向公司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了电子邮件,表示他将离开公司。主管领导收到电子邮件后,主动与陈先生对话并对其进行了挽留。但陈先生去意已决,没有接受。公司经过商议,与陈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额外给了他3600元的工作奖励。而后,陈先生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

  ■案例评析

  河北诺亚首席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张焕杰表示,本案看似一起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但在认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时,首先要认定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陈先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公司提出,则其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陈先生提出来的解除合同,则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由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专属,因此,公司如果认为是陈先生提出主动辞职,需要对此进行举证。公司提供的证据是陈先生向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的电子邮件,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本案问题解决的关键。

  张焕杰表示,依据案情,陈先生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他必然采取较之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其电子邮箱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可以确认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那么在本案中,假设陈先生并非软件工程师,而是一般的员工,那么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是否可以被认定,本案是否会有另外一种判决结果呢?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到底应该如何确定?

  张焕杰认为,按照现在的司法鉴定技术,只能够鉴定出这封电子邮件是否是在这一台电脑上发出的以及何时发出的,而根本就无法鉴定出这封邮件是由谁所发。因此,单独的一份电子邮件不能用来认定事实,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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