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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从用工之日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28 09:24:04

     自20051月起,张某即被某商场招聘为营业员,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10月,张某与同事赵某结婚后,商场以他们夫妻二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二人必须有一人调离为由,要求他们中的一人自动辞职,遭到拒绝后,商场于同年11月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在与商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商场支付8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商场以200811日《劳动合同法》才开始实施,至此才有赔偿金一说为由,只同意支付张某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评析:许多用人单位在给付赔偿金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从200811日才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就应该从200811日开始计算赔偿金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几个“起始日”给出了明确的表述,赔偿金的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10年期计算,都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因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张某自20051月起即与商场建立了劳动关系,至200811月商场解除其劳动合同,双方存续了近4年的劳动关系,按上述规定应享受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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