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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可获赔偿金但无经济补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28 09:15:57

     孙某因病住院,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间被所在单位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孙某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下,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只需支付赔偿金。

    孙某于200431日到蒙阴县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071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081020日,孙某经医院检查患腰椎间盘突出,需立即手术治疗。孙某治疗半月后出院,医生建议其回家后需卧床休息。孙某在家休息期间,20081230日,该公司以孙某以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孙某在当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公司不应该这样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解除也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孙某遂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48条、第87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孙某不要求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给孙某赔偿金。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孙某赔偿金1.2万元,对孙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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