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律师:哪些情况下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时间:2018-05-15 14:22:45
下列情况下,公司一般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某些特殊情况,公司也可以辞退,劳动者把握不了自己情况是否属于不能辞退的,可以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23832489 QQ :156133321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世纪豪庭10楼C2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福田区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 深航大厦]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