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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辞职后反悔,怀孕女工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时间:2015-06-05 09:54:35

 怀孕女工辞职后反悔

未婚先孕的女青年丽丽,因反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2008年8月27日,公司与丽丽通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移交。

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

怀孕女工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其他的解除条款,如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丽丽与医药检测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即属于协商解除。尽管丽丽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已经确诊怀孕,但丽丽在明知自己怀孕情况下,仍与医药检测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丽丽对行使权利作出的放弃处分,该处分是丽丽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现丽丽没有证据证明签字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或是医药检测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所以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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