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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病休员工辞退属违法解除

来源:劳动午报时间:2015-06-05 09:12:00

   宋琪珍:我今年25岁,北京市农村户口。今年6月,我被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安排我做了前台收银员,负责办理客人入住、离店等手续,月薪2500元。

  9月8日,我因发烧到医院看病,医生给我开了病休证明,我打电话给部门经理说明情况并请假,第二天补交了病假条。9月15日至19日,我又休了5天病假,事后也交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国庆节放假期间我再次生病,医生给开了病假条,于是在10月8日至10日又休了3天病假。10月10日,在我休病假时,单位领导非但没有给予关心和安慰,还在没有任何理由和说明的情况下将我辞退,而且不给经济补偿。请问:酒店这样辞退我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权?

  胡芳: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酒店将您辞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这么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10月8日至10日您休病假期间,酒店将您辞退,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您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如果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酒店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在酒店在没有任何理由和说明的情况下将您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到北京市总工会的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到劳动仲裁委直接申请仲裁,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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