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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新法 车牌拍卖收入或纳入救助基金

来源:未知时间:2015-03-23 09:04:12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深圳市法制办3月19日在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8080/cms/templates/fzb/fzbDetails.action?siteName=fzb&pageId=5122)发布通告,向社会各界征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的意见和建议。

以后,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可能将纳入深圳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也得到降低;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从4万元提高到20万元;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办法》)自2008年4月1日实施以来,在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电动自行车事故也应垫付抢救费

市基金管委会建议,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应予以垫付抢救费用。

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建议,小汽车车牌竞拍的收入可纳入救助基金,如此既能解决救助范围问题,又能增强救助基金用途的效能。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较大数额的抢救费

在加强监督方面,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建议,将《救助办法(草案代拟稿)》修改为“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数额较大的抢救费用。”该委认为,市卫生部门增加审核费用职能,有利于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抢救活动。

追偿时间超2年垫付款或被核销

《救助办法(草案代拟稿)》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且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抢救费用应当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委会讨论同意,可分期结算自抢救之日起一年内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此外,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定期对垫付的救助基金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追偿时间超过2年仍未追回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委会同意后核销。

负责草拟该草案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建议,增加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纳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此外,交通事故垫付的抢救费用修订为最高不超过20万。

社会公众可于2015年4月18日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深圳市政府法制办。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518026

电子邮箱:lingx@fzb.sz.gov.cn

《救助办法》亮点:

亮点一:救助基金增加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

在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改动。其中,第九条关于救助基金的来源,增加了一项,即“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将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纳入救助基金的理由和依据是:当前深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已具有一定规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深圳市具体提取比例较为适宜。救助基金来源增加机动车号牌拍卖的收入,解决了救助范围问题,增强了救助基金用途的效能。

亮点二:电动自行车或非机动车事故也可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草案代拟稿中建议在第三条增加第三款“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修改的理由和依据是: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造成的后果。因此,结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本次修订第九条“救助基金的来源”的建议,应当予以垫付抢救费用。

亮点三:降低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

对申请困难救助的条件表述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理由和依据:适当降低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能够进一步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

亮点四:垫付的抢救费用上限从4万元大幅提升到20万元

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的表述,修订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且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抢救费用应当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分期结算自抢救之日起一年内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表述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十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五万元。确需超出标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修订的理由和依据是:参考部分省市的规定,提高救助数额,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用于抢救受害人的资金缺口,减少受害人因伤致残、死亡,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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