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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农妇致十级伤残 伤者获赔6万余元

来源: 中国法院网时间:2018-09-22 11:12:07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车已几乎成为城乡人们必备的出行工具,但驾驶仍应注意安全,一不小心撞伤路人便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电动车撞伤挑粪桶妇人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胡某61254.88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被告李某驾驶“绿风”牌二轮电动车由七里乡经罗溪镇某村委会往罗溪街,15时30分许,途经罗溪镇邮电所背后水泥路十字路口地段时,车前遇原告胡某徒步挑粪桶在水泥路左侧路边相向行走,因电动车与肩挑粪桶太近,导致二轮电动车车头正面直接碰撞粪桶与人体,造成原告胡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进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胫骨骨折累及踝关节,腓骨骨折累及踝关节,骨质疏松。医生进行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药费32741.48元,被告垫付31600元,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定期复查拍片并需要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2017年6月22日,原告购买辅助器具(轮椅)花费618元。2017年10月2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司法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支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800元。由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与原告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护理期、营养期、伙食补助费应按住院天数计算;伤残赔偿金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因申请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主要意见,第一次鉴定结论的鉴定费应由原告胡某自行承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被告李某承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500元,法院酌定300元。综上,法院根据原告胡某的相关病历资料及司法鉴定结论,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予以核减,经核算确定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1254.88元。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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