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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争取经济补偿金的最新规定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12-18 10:46:56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争取经济补偿金,但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设定了一定法定限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要求公司依法补交社保,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依法补交的,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对法律作变通规定,故劳动者在深圳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维权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较为特殊,除了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要受《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约束。

除了上述的法定条件,目前在深圳司法实践中,202310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在《深圳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四十四期《未足额缴纳社保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文中表达了如下观点: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分为公司未缴纳社保以及公司未按照法定缴纳基数缴纳社保两种,特别是后者较为普遍,法院在考虑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稳定的角度,在上述法定条件下,通常会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劳动者有无过错、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的客观原因、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差距等多方面考虑,从而判断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否达到了相当严重程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未达到严重程序,即便符合法定限制也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劳动者同意或放任用人单位未按其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由于客观原因等情形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行为尚未达到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存续的严重程度,不支持劳动者由此提出的被迫解除及经济补偿的请求。

   故律师建议,如公司存在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或者未按照实际工资足额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应及时向社保部门投诉以及同时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内补买,确保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的情形经过行政部门的处理,如经社保部门催缴或者认定属于未依法足额购买的情形,公司仍然拒绝补买的,劳动者再以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所要经济补偿金,胜算的几率更大,避免法院认为劳动者恶意利用公司的轻微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

   虽然如此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时间,但是目前司法判决的裁判政策发生了转变,劳动者的维权方式也应为此转变,否则按照之前的维权思路,不仅无法达到维权目的,还会痛失维权费用。

 

案例

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了放弃社保的文书,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唐光辉以经科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经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审查唐光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首先,唐光辉于20181月至3月参加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显示为经科公司。其次,经科公司主张其未缴纳社保是因唐光辉要求不购买社保,唐光辉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唐光辉与经科公司2019-2021年签订的三份书面劳动合同中关于“甲方已将乙方社会保障中甲方应缴纳部分费用计算在内,乙方不得重复向甲方主张”“不购买社保是基于乙方强烈要求,甲方已向乙方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重复主张该权利”之约定,唐光辉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是受胁迫签订,合同内容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唐光辉主张该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唐光辉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凭证中载明的“自购社保”工资组成部分,经科公司与唐光辉约定不缴纳社保更符合事实。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唐光辉与经科公司曾约定不缴纳社保。唐光辉主张其曾向经科公司口头提出缴纳社保,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唐光辉在未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曾要求经科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经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情况下,现又以经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科公司主张无需向唐光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公司未依法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购买社保,未应经社保部门认定,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终11568民事判决书,即.....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天丽公司已经为李华强购买20175月至20194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情况下,李华强是否可以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天丽公司如果存在未足额为李华强购买社会保险的,属于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既然人民法院无权在民事案件中处理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争议,无法确定天丽公司是否已经足额购买了社会保险,所以李华强以天丽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华强可待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劳动者知晓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但是放任此情形的,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21541号的民事判决书,即.....

上诉人刘国跃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向其支付201881日至2018919日工资差额2182.9元、经济补偿金14160.95元、律师费1539.11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公司存在以下几个违法行为,导致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1.被上诉人公司没有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按照上诉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为上诉人购买社保,经上诉人提前一个月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请求后,被上诉人仍然没有按照上诉人入职以来的实际工资补足社会保险金。2.被上诉人公司存在拖欠并克扣工资的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同时还存在以其他名目克扣工资的行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3.公司没有按照深圳市的规定支付高温补贴,且在20187月份,上诉人等人因公司不予发放高温补贴向劳动局投诉,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是去劳动局投诉,仍然以旷工的名义克扣上诉人的工资。201871日至2018919日,上诉人均在公司上班,并且被上诉人也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上诉人在此期间的考勤记录,均显示上诉人系正常上下班,而且与上诉人同岗位的陈长在此期间还存在加班的事实(该事实证据见(2019)粤0306民初2392号),但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名在职员工的证言就认定被上诉人在201871日至2018919日期间处于停产停工状态,显然,一审法院对停工停产这一事实存在认定错误。与此同时,上诉人还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经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的,用人单位没有补缴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提前一个月要求被上诉人补缴社保的证据,但一审法院根本无视此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一、员工入职时间:2016627

......

关于焦点二,刘国跃主张德克泰克公司未按照刘国跃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为刘国跃购买社保、未发放高温补贴,故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的,劳动者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而本案中,德克泰克公司已为刘国跃购买了社会保险,亦及时足额支付了刘国跃的劳动报酬,故刘国跃主张经济补偿金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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