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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1:22:11

 【案情】

2009年5月,市民马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龙岗区某村村民赵某,欲购买其自建的一处农村院落,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二人很快成交,马先生在签购房合同的同时,向赵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同年6月,赵某将该院落交给了马先生进行打扫和装修,但接手后的马先生却发现该院落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赵某当然不同意并指责是马先生装修破坏了房屋,所谓质量问题与己无关。

     2009年8月,马先生将赵某起诉到了龙岗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而赵某则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由马先生支付剩余50万元。

     针对该房产纠纷,顺义法院最终的判决却是认定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退还10万元定金。

 

【律师评析】

     该案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该房产买卖合同的一方即马先生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且一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市民马先生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无资格购买前述包括房产在内的宅基地。由此法院认定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则不存在哪一方违约的问题,故定金罚则无法适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赵某退还10万元定金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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