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房产纠纷

违法建筑出租被拆,装修损失谁赔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1:19:30

 【案情】

2011年2月,赵某打算承租深圳某贸易公司所有的一处门脸房用于经营超市,但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却是《合作经营协议》。其中约定:该贸易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处门脸房作为出资与赵某合作经营超市。无论盈亏,赵某均需每月向该公司支付经营收益一万元。在双方签订协议时,该公司声场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并未赵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协议签订后,赵某即雇请施工队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前后共花费30余万元。终于,该超市于2011年8月正式开张营业,生意还不错。没想到,大运会临近,南山区城管大队发现该处房产属于过期违章建筑,随即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随后不久即强行拆除了该建筑。万分懊恼的赵某找到该公司商谈索赔事项,没成想该公司非但不赔偿,反而以协议相威胁索要每月收益。最终无奈的赵某找到本律师准备起诉该公司。

    

  【律师对策】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随即组织律师团队进行讨论,研究诉讼策略。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1、双方的协议是否能认定为合作经营协议;2、南山城管大队的拆除行为是否是不可抗力;3、赵某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过错。经过我们的走访和调查,收集了大量重要证据,包括该房产被强拆前后的现场照片和该公司在签协议时出具的保证该房屋具有合法性的证明,还有该房屋在规划局1990年的临时建筑登记审批手续。至此案件已十分明了,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明显属于名为合作实为租赁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初被告公司之所以要求将租房协议写成合作协议是因为出租过期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该房屋随时有可能被拆,如果被拆,被告公司想逃避赔偿责任;其次,由于该房屋审批手续早已过期,很多年前就由临时建筑变成了违法建筑,所以被告在出租时能够预见到被随时拆除这一情况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再有,被告提供了保证书,保证该房屋具有合法性,明显属于欺骗,所以原告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损失25万元,收到判决后,被告公司没有再提起上诉,该案圆满结束。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