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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承诺作假的社保记录,最后房产未能过户,中介还有权要求中介费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1:07:29

 房屋中介公司只要帮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要求支付中介费,甚至合同并没有最后履行,中介公司也照收中介费,虽然很多人对此不理解,但是现实就是这样。然而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买方不明真相写了中介费欠条,是否还能收取中介费。

    【案情】
    2010年7月12日,买卖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要求以贷款方式购房,买方也同意配合贷款,但是买方没有深圳市户口,没有一年的社保和纳税记录,不符合当前的贷款政策,当买方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告诉中介,中介仍保证可以成功贷款,买方写下欠条,认可欠交中介费。事后因为买方不符合贷款政策,贷款没有办成,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结清购房款项。但是不久之后,中介起诉买方要求按照欠条上写的金额支付中介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定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告经纪公司明知买方不具备申请贷款的条件,也不具备全款支付的能力,仍积极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无法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经纪公司要求买方支付居间费,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对照中介的做法,确实违反法律规定,中介不应收取中介费。根据上述规定,经纪公司对审查诸如房屋权属情况,当事人订约能力是负有责任的,需要积极调查并且如实向买买买双方被告,否则不仅不能收取中介费,如果当事人有损失的,中介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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