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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十条出台,导致房贷未获银行批准,是违约行为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1:06:45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买方贷款无法获得银行批准,或不能足额获得贷款,使得买房人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当前很多人所面临的问题。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案情】

    2010年4月,买卖双方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处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00万元,买方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签约第二天,买方向房主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买方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庭审中,买方提供了自己和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的证据,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拥有深圳市南山区、福田区各一套房产。房主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房主认为,两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的,而且合同当中已经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因此不受新国十条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应按合同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买方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因此涉案房屋正是“新国十条”规定的第三套房,属于暂停发放贷款的范围。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虽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而且合同中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形做出了约定,但合同中关于补足购房首付款的约定是指因买房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贷款未获批准,而不是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贷款未获批。如果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买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房主须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合同签订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实现或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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