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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方发来解约函,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失效了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0:58:48

 按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时合同解除。那么收到房主送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买方如果还想买房,能继续履行合同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买方没有违约行为,房主即使发了解约函,买方还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合同未被解除,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购房合同。 

【案情】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方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双方共同申请了银行贷款并获批准,在缴纳了税款之后,房主以买方没有依法纳税为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给买方寄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买方不同意解除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收到卖方的解约通知后,合同已被解除,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低价缴税的约定因违法属无效条款,但此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没有足额缴税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房主没有解约权,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主配合买方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评析】
    房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法院应当对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作出合同是否被解除的认定。如果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有效,那么合同依法被解除,双方不再履行合同。但如果法院认为不具备解约条件,房主发出解约通知不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结果,则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主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过户,无需房主到场配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收到对方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后,虽然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却未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是否被解除,只停留在向对方表达不同意解除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不向法院起诉,将视为放弃对解除合同的异议权,事后只能要求追究对方解除合同的责任,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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