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盖公章,公司对外担保有效吗?
关于是否有效无法一概而论,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答案。
公司法16条作出了规定,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做了限制,不能仅盖公章,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会决议。
1、公司对外担保仅有盖章,没有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如果相对方是善意的,对外担保有效,反之,则无效。
2、关于相对方善意的标准针对两种不同的被担保人,相应的标准也不一样。
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善意的标准要求相对方必须对股东会决议决议进行审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要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善意的标准要求相对方必须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对外担保如下情况,仅有盖章就有效,不用考虑相对方是否善意。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即使对外担保无效,公司也要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债权人要求公司担保,最好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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