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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双方分手后可以要回??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2-05-25 17:42:22

 恋爱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双方分手后可以要回??

1、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花费,该费用属于双方为了共同日常生活必须的开支,即便一方比另一方有更多的支出,也不能要求返还。

2、恋爱的期间小额的赠与。恋爱期间一方自愿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对于另一方的小额赠与属于人之常情,按照《民法典》赠与的相关规定,财产已经完成转移的赠与合同一般是不能撤销,所以相关的小额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大额赠与一般指的是大额转账、汽车、房产或者贵重的饰品等,大额赠与系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发生的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生效的赠与行为。民法典第158条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恋爱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财物。

4、恋爱期间的彩礼。彩礼一般指一方以登记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一定的财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如果一方收取彩礼后,未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此时的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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